《安阳市商标奖励办法》政策解读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推进品牌战略实施,鼓励企业申请驰名商标认定,以地理标志注册商标,进行商标国际注册,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安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政策的主要内容、核心举措、适用对象和执行标准
(一)主要内容
包含商标奖励项目名称、奖励标准、申报条件和程序等共计11条。
(二)核心举措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给予物质奖励。
(三)适用对象
申请商标奖励的申请人必须是安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为安阳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且能够证明该认定或注册的商标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
(四)执行标准
按照本办法各项规定执行。
三、政策中涉及的关键词、专业名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驰名商标是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或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
本办法所称地理标志商标是指以地理标志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
本办法所称商标国际注册,是指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该协定有关议定书的共同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四、新旧政策主要差异
一是原《安阳市商标奖励办法》(安政〔2011〕23号)的核心内容是对三种商标的奖励,其中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由市财政奖励80万元;对获得河南省著名商标和安阳市知名商标认定的,分别由所在县(市)、区财政奖励10万元和2万元。由于河南省著名商标、安阳市知名商标按照上级要求已于2018年取消评定,需要删除相关奖励内容。在保留对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奖励基础上,将对河南省著名商标、安阳市知名商标的奖励分别更改为对获得地理标志商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奖励。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民法典》将地理标志列为知识产权的客体之一。将地理标志申请注册商标是目前国际上保护特色产品的一种通行做法。通过申请地理标志商标,对于保护和利用优质特色产品、促进特色产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挖掘我市地理标志产品资源,鼓励地理标志申请商标注册,充分发挥地理标志对于助推产业发展和乡村振兴的重要作用,将对河南省著名商标的奖励调整为对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的奖励:对被核准注册地理标志商标的,每件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加强商标国际注册,对于企业提高产品国际知名度、开拓国外市场非常重要。为鼓励我市企业布局海外商标,提升企业国际市场竞争力,助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将对知名商标的奖励调整为对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的奖励:对进行商标国际注册的,在获取马德里国家注册证书并在指定国家或地区核准注册后,每指定一个国家或地区按照实际缴纳注册费用的70%进行奖励,每件商标最高不超过2000元,每年度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万元。
二是驰名商标奖励资金之前由市财政支付,修改为“上述奖励资金由因获奖商标财政实际受益的市、县(市、区)负责支付,产生争议的由市财政局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确定”。
三是进一步简化申请奖励所需提交材料。原《办法》第八条“(五)上一年度纳税证明(包括国税局的完税凭证和地税局的完税凭证)”修改为“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个人征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