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营商环境 惠企政策 > 正文

一表读懂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发布时间:2026-03-10 10:55 信息来源: 浏览量:

        2025年6月,河南省市场监管局印发《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度的通知》,按照文件规定,经营主体经营场所(住所)登记都需要提交哪些材料呢?下面就跟着我们来了解一下吧! 


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不动产信息核验

使用方式

房屋产权证明

(未取得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相关证明)

住所(经营场所)申报

承诺书

租赁合同/无偿使用证明

通过

自有房产

×

×

租赁或无偿使用非自有房产

×

未通过

自有房产

×

租赁或无偿使用非自有房产

其他

申请人入驻大型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

登记时住所(经营场所)提供方为企业法人的,且该企业法人登记时已通过自然资源部门不动产登记信息核验或已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的,申请人可通过提供租赁合同或入驻合同(协议)以及本经营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进行登记,不再单独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产权证明。

电子商务平台内的自然人经营者

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注:

1.线上申请时,申请人录入住所(经营场所)后,登记业务系统自动校验不动产信息,并提示是否通过核验。

2.线上登记上传房屋产权证明图片或影像(印)件。窗口登记提交的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3.经营主体应当使用真实、合法、有效、安全的固定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在申请时申请应当填写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街(路)、门牌号(楼号、房间号)等详细内容;没有门牌号码的,应加注道路的方位和距离等可以较为准确表述住所(经营场所)具体地址的信息。

4.因行政区划调整或地名变更导致产权证登记地址名称与当前标准名称不一致,但实际位置未变化的,申请人应在《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中注明当前标准名称,登记机关按当前标准名称办理登记。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辅助佐证材料。

5.严禁弄虚作假。对经核查确认存在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等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附:1.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样本

       2.住所(经营场所)证明示范文本

         相关链接: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度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