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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的意见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

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网数中心,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个体工商户遍布城乡、数量庞大、领域广泛、发展迅,是民营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有生力量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为充分发挥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提升监管效能的积极作用,以信用助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现就市场监管系统全面推进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锚定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高标准市场体系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相结合,坚持法治监管、信用监管、智慧监管融合推进,强化信用护航赋能作用,依法推进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建立健全基于提升市场监管效能和服务经济发展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机制,有效发挥信用约束激励作用,为个体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2025年底,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对辖区全量个体工商户实施科学分类,实现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在“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中常态化运用。到2026年底,实现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与专业领域监管有效结合,信用风险监测预警深入推进,监管效能普遍提升,服务发展有力有效。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形成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管理长效机制,监管及时性、精准性、有效性不断提升,政策精准供给和帮扶培育更加高效,个体工商户满意度、获得感大幅提升。

二、夯实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数据基础

(一)全面归集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全面及时有效归集市场监管部门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行政许可、年报公示、行政执法、抽查检查、投诉举报、分型分类、信用修复等各类信息;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共享在履职过程中掌握的行政许可、行政执法、抽查检查、社保缴纳、纳税、司法判决、信用评价等个体工商户相关信息;鼓励探索有关公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大型平台企业等有关方面共享掌握的与个体工商户密切相关的经营规模、资产状况、信誉评分等信息,为个体工商户精准分类夯实基础。

(二)切实提升个体工商户数据质量。下大力气从源头加强个体工商户数据治理,保障归集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常态化做好信用监管数据质量提升工作,实施数据质量常态化、自动化、智能化监测评估,完善数据治理规则,不断提升个体工商户数据质量。坚持以用促归、以用提质,通过开展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推动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质量不断提升。

三、实现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科学精准分类

(三)建立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市场监管总局从个体工商户基础属性信息、经营状况信息、监管执法信息等方面构建通用型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实现全国范围内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标准相对统一,并根据监管实际更新调整、优化完善。有条件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在市场监管总局指标体系框架下,考虑个体工商户经营状况、合规水平、信用评价、社会责任等因素,因地制宜构建具有本地特色的通用型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

(四)建立完善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功能模块。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在现有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基础上,按照统一的信息化技术标准规范,建立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功能模块,统筹做好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等相关业务系统的对接,为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自动分类和结果共享共用提供技术支撑。

(五)按照信用风险状况对个体工商户实施自动分类。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统一负责对本辖区个体工商户进行信用风险分类,依托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按照信用风险状况由低到高将个体工商户自动分为信用风险低(A类)、信用风险一般(B类)、信用风险较高(C类)、信用风险高(D类)四类。分类结果记于个体工商户名下,按月动态更新,作为配置监管资源的内部参考依据,不作为对个体工商户的信用评价,供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共享共用,并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规范推送至市场监管总局。

四、打造个体工商户标注体系,实现精细化监管

(六)探索建立个体工商户标注制度。依托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聚焦市场监管部门监管重点和工作需要,探索打造个体工商户标注体系。鼓励各地优先从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中选取与精准监管、服务发展等相关的指标,如行业类型、线上经营、非公党建、“名特优新”等进行分类标注,并根据工作需要,探索从市场监管重点行业领域、特殊重点区域经营、社会高度关注行业等维度设置标注,不断扩大标注范围,为实现精准有效监管、优惠政策直达、提升服务举措针对性等提供支持。

(七)对长期未年报和失联个体工商户建立专门标注。依托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对最近连续两个年度未年报、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个体工商户等设置专门标注,并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探索通过引导注销等方式清理个体工商户虚数,提升个体工商户发展质量。

五、服务于监管,全面提升市场监管效能

(八)实现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深度融合。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将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和标注信息推送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与抽查检查对象名录库对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制定抽查工作计划时,要根据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和标注信息,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差异化监管。对A类个体工商户,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探索实施非现场检查等宽松监管举措,最大限度减少打扰;对B类个体工商户,按常规比例和频次开展抽查;对C类个体工商户,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在各类监督检查中列为重点关注对象;对D类个体工商户,实行严格监管,有针对性地大幅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必要时主动实施现场检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推动市场监管领域各有关部门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工作时,参考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结果。抽查检查结果要及时共享至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系统,为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动态更新提供实时数据支持。对有专门标注的个体工商户,要根据标注情况和当地实际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

(九)实现在专业领域全面运用。通用型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不代替各专业领域对个体工商户的分级分类。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重点领域在按照现有规定实行重点监管同时,要统筹行业风险防控和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管理,通过指标融合、结果叠加、结果融合等方式,强化信用赋能专业领域监管作用。市场监管其他专业领域,可以直接使用通用型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也可以参考通用型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模式,构建本领域的分级分类监管机制。

(十)探索“四新”个体工商户监管新模式。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类属于新质生产力范畴的个体工商户,要积极参考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更加科学高效监管。按照鼓励支持创新的原则,给予信用风险低和信用风险一般的“四新”类个体工商户更宽松更友好的发展空间,在严守安全底线前提下,探索实施触发式监管,切实做到“无事不扰”。

(十一)积极开展信用风险监测预警。有条件的地方可聚焦监管重点难点,探索开展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监测预警,及时预警风险隐患,并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分类处置化解风险。可以从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中选取与信用风险关联度高的重点指标,如异常注册、抽查检查多次不合格、投诉举报异常增长等进行监测,及早发现苗头性、趋势性、潜在性风险,推动监管关口前移,实现由被动监管向主动监管转变。

六、服务于发展,助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

(十二)以信用助推个体经济发展。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探索、不断拓展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结果运用场景,在办理相关业务时,注重参考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积极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共享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助力信用风险低的个体工商户获得更多政策红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工作基础上,探索开展个体工商户信用评价,真正让信用成为通行证、金招牌,让诚信守法的个体工商户有更高含金量、更多获得感。在办理许可、备案、认证、个转企等相关业务时,推动信用风险低、信用评价好的个体工商户优先享受绿色通道、简化程序等便利措施;在评先评优、示范店创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等工作中,积极参考信用风险分类、信用评价结果,让信用的价值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层次得到充分体现;组织梳理有资金需求且信用风险低、信用评价好的个体工商户形成“白名单”,向金融机构推荐,推动信用金融产品开发,提升信用贷款的可获得性和便利性。支持推动相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为信用风险低、信用评价好的个体工商户提供更多的“精准滴灌”帮扶。

(十三)积极拓展信用风险分类结果运用场景。鼓励各地积极开展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信息综合分析运用,根据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和掌握的信息,科学研判区域性、行业性、潜在性信用风险状况,为区域发展、行业治理、监管执法等提供信息支撑,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加强与个体工商户沟通,适时进行风险提醒,引导个体工商户加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提高守信意识,依法诚信经营。

 七、加强组织实施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部署、沟通协调、业务衔接,形成工作合力。信用监管机构要做好统筹协调,完善制度规范,牵头推进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各项工作;各专业领域监管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快建立完善本行业领域分级分类监管机制;信息化管理机构要提供技术支撑,加强安全基础设施和安全防护能力建设,防止失密泄密和侵犯个人隐私;基层市场监管所要发挥属地管理优势,丰富完善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方式,推进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常态化运用。要加强业务培训和政策宣传,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积极宣传典型做法和工作成效,推动形成政府公正监管、个体工商户依法诚信经营的良好社会氛围。



  市场监管总局 

2024724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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