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红欢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
本局于2024年10月14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因通过直接、留置和邮寄等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收,本局无法送达。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2024年10月25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公告送达《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4〕1-109号)。
请当事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4〕1-109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 系 人:鑑乔 庞利朋 联系电话:0372-2251961
联系地址:安阳市文峰区市场监管局紫薇大道街道市场监管所
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