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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合顺无照经营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1-08 09:49 信息来源: 浏览量:

当事人:翟合顺

住址:河南省安阳县吕村翟奇务村351号。

2022年5月16日,殷都执法大队接到群众举报:翟合顺在永和汽配城,以“安阳市泰祥汽博产业园A区永和园”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未办理营业执照,要求市场监管部门查处2022年5月30日,经市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自2016年6月份以来,在安阳市殷都区邺城大道永和汽配城,以“安阳市泰祥汽博产业园A区永和园”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对外出租房屋。经查证当事人设立的安阳市泰祥汽博产业园A区永和园未办理营业执照,因当事人失联,未提供经营账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2、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3、安阳市泰祥汽博产业园有限公司与安阳市泰祥汽博产业园有限公司A区永和园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4、安阳市泰祥汽博产业园有限公司A区永和园与欧阳签订的租赁合同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5、现金收入凭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6、《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豫民申2541号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

20238 23日本局制作了安市监告字〔2023  000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失联,公告送达

本局认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构成了无照经营违法行为。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000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指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安阳永明支行(帐号:41001504210050207404)缴纳上述款项,收款单位: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逾期不缴纳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 1013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