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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程序

发布时间:2023-11-13 10:42 信息来源: 浏览量: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程序

 

一、案件受理

1、接收请求材料,如下:

1)《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格式附后

2)专利文件材料(专利证书、专利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专利有效证明材料)

3)证据(请求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涉案侵权产品、侵权人证明材料、公证书、证人证言等)

     接收到请求人提供的材料后,受理案件方应出具《接收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清单》格式附后),应显示有接收日期、接收人、报送人。

 2、审查请求材料: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条规定

1)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2)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3)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4)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范围和管辖;

5)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3.决定是否受理

5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受理环节。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立案审批表》

《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受理通知书》

《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不予受理通知书》(附后)

 

二、送达

 

   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

1.《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及附件副本、答辩通知书送达被请求人(涉嫌侵权人),要求被请求人(涉嫌侵权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

2.《专利侵权纠纷受理通知书》送达给请求人(专利权人)。

3.被请求人提交《答辩书》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请求人(专利权人)。

 

三、调查取证

 

1.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部分证据的,可以书面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查取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执法人员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其行政执法证件。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应当协助、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

3.必要时进行检查,出示执法证件,依法调查收集证据材料。

4.调查取证方式:依职权调查取证、依申请调查取证。

 

四、审理

 

1.审理方式:三名或者三名以上单数执法人员组成合议组处理案件。

2.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决定是否进行口头审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决定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至少在口头审理3个工作日前将口头审理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的,或者未经允许中途退出的,对请求人按撤回请求处理,对被请求人按缺席处理。

★专利侵权纠纷合议组应由该机关具有专利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组成,即使存在成立时间短、执法人员少、经验不足等问题,需要调配其他地区经验丰富的行政执法人员参与案件审理,也必须履行正式、完备的公文手续。

★涉案行政决定合议组成员在已经被明确变更为其他人员的情况下,却又在被诉行政决定书上署名,实质上等于“审理者未裁决、裁决者未审理”,该情形已经构成对法定程序的严重违反。

 

五、结案

 

 

1、合议——合议记录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口头审理笔录》

 

 

2、结案:

 

  《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结案审批表》

  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

调解——《专利侵权纠纷和解协议书》

撤销——《撤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决定书》

 

3、结案时限:

 

3个月——延长——4个月

应当自立案起3个月内结案。案件特别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批准。经批准延长的期限,最多不超过一个月。

 

六、执行

 

 

1、调解协议书

 

1)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不能作为申请强制执行依据。

2)如果调解协议书经过司法确认,则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2、行政裁决书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书面申请。

 

3、政府信息公开

 

    管理专利工作部门作出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并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决定,或者认定假冒专利行为成立并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通过政府网站等途径及时发布执法信息。

 

4、录入知识产权诚信档案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电话: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保护科  0372-2276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