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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3-21 10:18 信息来源: 浏览量:

事人:戴李津(原汤阴县古贤镇家惠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523MA9KD22K4X

住所:汤阴县古贤镇老村委会

经营者戴李津  疑似个人隐私身份信息:332501198612175310

2023年11月1日接转来国抽平台1批不合格报告,反映汤阴县古贤镇家惠商行经营食品蚕豆(辣、咸)(购进日期:2023-09-17、2023-09-25)202310月3经河南省食品和盐业检验技术研究院抽检并出具报告: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确认经营事实。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20231116经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调查,汤阴县古贤镇家惠商行主体资格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戴李津,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许可证为食品经营许可证该商2023917日从安阳市龙安区泽顺副食经营部两种蚕豆(辣、咸)2件共20公斤,单价194元/件,合计388元;2023年9月25日,从汤阴县森露商贸有限公司购进了蚕豆(辣)2件共20公斤,单价150元/件合计300元;截止2023年10月6日,全部销售完毕,销售单价23.6元/公斤,总计销售额944,违法所得256元当事人2023年9月17日购进蚕豆时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但无法提供2023年9月25日购进蚕豆的相关检验报告,未完全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进货时查验相关证明文件的义务当事人于2023年11月6日发出召回通知,截止2023年11月17日,未能召回上述批次产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汤阴县古贤镇家惠商行资质材料,证明案发时当事人为合法的食品经营主体;

2、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及检验报告,证明案件来源

3、抽检现场照片及检验报告书,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蚕豆(辣、咸)(购进日期:2023-09-17、2023-09-25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事实

4、进货单据、销售单据、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蚕豆(辣、咸)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事实、数量金额

5、供货方安阳市龙安区泽顺副食经营部汤阴县森露商贸有限公司资质材料2023年9月17日购进蚕豆的生产商资质材料和出厂

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未完全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进货时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义务

6、汤阴县森露商贸有限公司询问笔录及照片,证明其对汤阴县古贤镇家惠商行的销售行为不予认可的详细情况

7、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证明汤阴县古贤镇家惠商行2024年1月15日办理了注销登记。

本局于2024125去当事人经营场所下达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已经办理注销登记,且无法联系当事人,无法直接送达。2024年2月4日,本局在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外网发布行政处罚告知公示信息,截止2024年3月4日公示期满,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当事人经营蚕豆(辣、咸)(购进日期:2023-09-17、2023-09-25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和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从事食品经营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

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56元;

3、罚款50000元;合计50256元。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广发银行安阳行(地址:安阳市文峰区朝霞路和紫薇大道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北安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131081505010000074。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35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