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安阳浩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4年3月28日 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处告〔2024〕2-70号),因对你单位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自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附: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处告〔2024〕2-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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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报送2022年年度报告一案已经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调查,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你公司于2023年7月3日被安阳市文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你公司于2024年3月1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补报2022年度年度报告,存在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
证据1.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
证据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身份;
证据3. 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报送2022年年度报告的事实;
证据4.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证明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报送2022年年度报告的事实;
证据5. 补报2022年年度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补报2022年年度报告情况。
你公司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的规定。构成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应当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1.6.1裁量等级为一般,裁量基准:处3千元以上7千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综上所述,拟责令你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处罚:
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索敏 徐春燕 联系电话: 0372-5396026
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8日
本文书一式贰份,壹份送达,壹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