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市监要闻 > 通知公告 > 正文

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发布时间:2024-09-18 10:57 信息来源: 浏览量:

  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安市监罚催〔2024〕7-034号



戴李津(原汤阴县古贤镇家惠商行):

  本局于2024年3月5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市监处罚〔2024〕207号)。你(单位) 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1、罚没款50256元;2、因到期未缴纳上述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共计50256元;两项合计100512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姚俊杰、郭明磊  联系电话:0372-3266643

  联系地址: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安阳市文峰区文明大道与光明路交叉口东北角)


  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0日